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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省药品监督执法文书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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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-03-02 16:42:12

 

 

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监督执法文书管理,根据《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(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38号令)及《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》(国食药监市〔2003184号)的要求,制定本规定。

 

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药品监督执法文书,指《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中规定的,以及结合我省实际补充的执法文书。

 

  第三条 执法文书由各单位综合部门(办公室)指定专人负责管理。

 

  第四条 执法文书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,各地需要自行印制执法文书的,需向省局提出书面申请,经批准后,方能印制。

 

  第五条 在计算机上制作的执法文书,不得随意更改固定格式,统一采用A4纸。第六条 妥善保管空白执法文书,严防丢失。凡预盖印章的执法文书,应由专人负责编号、登记发放。破损错填的,必须交回注销并登记。

 

  第七条 严格按《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》的规定填写执法文书,要求字迹清楚、文字规范、用词准确、标点正确,删改处要按规定签名。

 

  第八条 已经填写的执法文书按保密文件的要求进行保管,不得随意借阅。

 

  第九条 案件查处结束后,按不立案、立案及当场处罚三种类型归档。不立案及立案的案件实行一案一卷,当场处罚的案件按十个案件一卷归档。

 

  第十条 归档案卷中的执法文书按照时间顺序排列。在每页右上角顺序编码。借阅案卷需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,并登记。

 

 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。

 

来源:   记者: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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